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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禁止销售燃放孔明灯的通告
时间:2019-02-14  来源:岚皋县森林防火指挥部 


“    孔明灯”属高空明火飞行物,通过点燃固体或液体燃料放飞,升空后火焰温度极高,滞空时间长,无法控制,稍有不慎,可能引发火灾,威胁山林及各类建筑物的安全,存在安全隐患。为消除“孔明灯”燃放带来的安全隐患,防范森林火灾发生,现就禁止销售、燃放“孔明灯”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本县范围内销售、燃放“孔明灯”。凡在本县区域内因燃放“孔明灯”造成森林火灾事故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强化市场监管,对销售“孔明灯”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一经发现要坚决依法查处。

三、住建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流动摊贩的管理,对占用城市道路销售“孔明灯”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予以处理。

四、公安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安全巡逻,特别要加强对燃放“孔明灯”行为的管理,对不听劝阻、恶意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依法严肃处理。

五、林业、应急部门要切实加强监督,积极协调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开展禁止销售、燃放工作,确保全县范围内不发生因燃放“孔明灯”引发的安全事故。

六、各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本辖区内居民的安全宣传和法制教育,配合执法部门对所辖区内的市场进行检查。

七、各有关部门、新闻单位要加强对禁放工作的宣传报道,提高人民群众对燃放“孔明灯”危险性和危害性的认识。各有关单位和广大干部群众要提高对燃放孔明灯危害性的认识,自觉维护公共安全,不生产、不销售、不购买、不燃放“孔明灯”,对于发现销售或燃放“孔明灯”的,要积极向公安、林业、应急管理、市场监督、住建等部门举报。

八、广大家长要加强对学生和未成年孩子的教育监管,引导他们认识燃放孔明灯的危害性,不燃放孔明灯。未成年人燃放孔明灯引发安全事故的,监护人承担相关责任。

九、监督举报渠道:

县公安局       0915-2521984   110

县市场监管局   0915-2528302

县应急管理局   0915-2521661

县住建局       0915-2521579

县林业局       0915-2515911   0915-2526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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