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障全县公共安全和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防止环境污染,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安康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和《岚皋县城区规范燃放烟花爆竹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印发本通告。
一、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1、文物保护单位;
2、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安全保护区内;
3、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4、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5、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
6、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
7、环境空气自动检测站(县环保局大楼周围200米)。
上述区域地点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任何时间燃放烟花爆竹。
二、下列区域内限制燃放烟花爆竹:东至黄家河坝吊桥、东坡以西;南至堰溪沟原油脂化工厂以北;西至祖师庙、西坡以东;北至耳扒山山脊、柳家坡以南的城市建成区内。
在限制燃放区域内,除每年农历除夕至次年正月十五期间和国家法定节假日可以燃放烟花爆竹;居民在办理婚丧嫁娶事宜时中午11:30至13:30,下午18:00至21:00可以燃放烟花爆竹外,其它时间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三、未经审批,不得随意摆设摊点或者不在审批地址销售、兜售烟花爆竹。
四、严防在上坟、祭祖过程中,因燃放烟花爆竹及使用明火不当引发森林火灾,倡导使用电子蜡烛。
五、监督举报渠道
举报电话:县公安局0915-2521984 110
县市场监管局0915-2528302
县安监局0915-2521661
县环保局0915-2512369
县创建办0915-2527000
岚皋县公安局
岚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岚皋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岚皋县环境保护局
岚皋县创建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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