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岚皋法院:人身安全保护令助力弱者反家暴
时间:2016-01-22  来源:岚皋法院  作者:成丹 

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一种民事强制措施,是人民法院为了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确保婚姻案件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而作出的民事裁定。早在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就编写并发布了《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中国首部反家庭暴力法也将于2016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其中对人身安全保护均作出了明确规定。不仅使人民法院在签发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时有法可依,也充分保护了受害人的人身安全。

近日,岚皋法院佐龙法庭受理了一起涉及家庭暴力的离婚案件,与以往不同的是原告徐某到法庭立案时,头上缠着厚厚的纱布,鼻子也明显受伤,经详细询问,原告述称其头上及鼻子上的伤系其丈夫王某殴打所致,王某有严重的家庭暴力倾向,常对其进行威胁、殴打,徐某因此多次报警,虽结婚十几年,孕有三个子女,但夫妻感情并不和谐,说罢徐某便抽泣起来。考虑到徐某的情况,法庭及时立案受理并联系了王某本人,王某对于殴打徐某一事予以承认,但其态度强硬,思想较为极端,并不配合法院工作,调解难度较大。案件审理期间,徐某来到法庭说出了自己的担忧,怕王某会对自己做出极端行为,心里很恐惧,并向法庭提出了行为保全申请,法庭高度重视,经向派出所了解情况并对徐某提交的证据进行审查后发出了首份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并于当日向王某本人予以宣读并送达,同时向当地派出所、政府各送达一份,如发现王某有违反民事裁定的行为,当地政府应及时制止,并报警或通知法院,派出所也应及时出警,并采取相关措施,对徐某及时救助,予以保护。

王某收到法院签发的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后,意识到事情的严重性,态度有所缓和,愿意配合法院工作,看到王某态度有所转变,法庭当即决定组织双方调解,并耐心对王某予以劝导,分别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找准双方矛盾症结,逐个化解,最终王某意识到自己的错误,并向徐某承诺改掉打人恶习,徐某同意再给王某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案件以徐某撤诉结案。

案件纠纷得以顺利化解,可见,法院签发的人身保护令,对施暴方具有一定的震慑作用,在保护了受害方人身安全的同时,也折射出我国在反家庭暴力方面的重大转变——变事后惩罚为事前保护,将人身安全司法保护的触角延伸至家庭内部和开庭审理前,这不仅让受害者看到了希望,也是我国防家暴理念转变的一大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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